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黨的二十大對全麵加強黨的紀律建設作出戰略部署。黨中央著眼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麵從嚴治黨體係,對《條例》作了修訂。《條例》quanmianguanchexijinpingxinshidaizhongguoteseshehuizhuyisixianghedangdeershidajingshen,congdangzhangzhegezongyuantouchufa,jianchiyandejitiao,jianchiwentidaoxianghemubiaodaoxiangxiangjiehe,yushijujinwanshanjilvguifan,jinyibuyanmingzhengzhijilvhezhengzhiguiju,daidonggexiangjilvquanmiancongyan,shifangyuewanghouzhijiyueyandeqiangliexinhao,fahuijilvjianshebiaobenjianzhizuoyong,weiyizhongguoshixiandaihuaquanmiantuijinqiangguojianshe、民族複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擔負起全麵從嚴治黨政治責任,認真抓好《條例》的貫徹執行,對違反黨紀的問題,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切實維護紀律的剛性、嚴肅性。要堅持黨性黨風黨紀一起抓,把《條例》納入黨員、幹部培訓必修課,增強遵規守紀的自覺。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麵,促進執紀執法貫通,準確運用“四種形態”,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把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高度統一起來。各級紀委(紀檢組)要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敢於善於鬥爭,嚴格執紀、精準執紀,不斷推動全麵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總體要求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wei)了(le)維(wei)護(hu)黨(dang)章(zhang)和(he)其(qi)他(ta)黨(dang)內(nei)法(fa)規(gui),嚴(yan)肅(su)黨(dang)的(de)紀(ji)律(lv),純(chun)潔(jie)黨(dang)的(de)組(zu)織(zhi),保(bao)障(zhang)黨(dang)員(yuan)民(min)主(zhu)權(quan)利(li),教(jiao)育(yu)黨(dang)員(yuan)遵(zun)紀(ji)守(shou)法(fa),維(wei)護(hu)黨(dang)的(de)團(tuan)結(jie)統(tong)一(yi),保(bao)證(zheng)黨(dang)的(de)理(li)論(lun)、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quan)黨(dang)的(de)核(he)心(xin)地(di)位(wei),堅(jian)決(jue)維(wei)護(hu)以(yi)習(xi)近(jin)平(ping)同(tong)誌(zhi)為(wei)核(he)心(xin)的(de)黨(dang)中(zhong)央(yang)權(quan)威(wei)和(he)集(ji)中(zhong)統(tong)一(yi)領(ling)導(dao),弘(hong)揚(yang)偉(wei)大(da)建(jian)黨(dang)精(jing)神(shen),堅(jian)持(chi)自(zi)我(wo)革(ge)命(ming),貫(guan)徹(che)全(quan)麵(mian)從(cong)嚴(yan)治(zhi)黨(dang)戰(zhan)略(lve)方(fang)針(zhen),落(luo)實(shi)新(xin)時(shi)代(dai)黨(dang)的(de)建(jian)設(she)總(zong)要(yao)求(qiu),推(tui)動(dong)解(jie)決(jue)大(da)黨(dang)獨(du)有(you)難(nan)題(ti)、健全全麵從嚴治黨體係,全麵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麵推進強國建設、民族複興偉業提供堅強紀律保障。
第三條 黨dang章zhang是shi最zui根gen本ben的de黨dang內nei法fa規gui,是shi管guan黨dang治zhi黨dang的de總zong規gui矩ju。黨dang的de紀ji律lv是shi黨dang的de各ge級ji組zu織zhi和he全quan體ti黨dang員yuan必bi須xu遵zun守shou的de行xing為wei規gui則ze。黨dang組zu織zhi和he黨dang員yuan必bi須xu堅jian守shou初chu心xin使shi命ming,牢lao固gu樹shu立li政zheng治zhi意yi識shi、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實踐行正確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把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麵,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麵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執紀執法貫通,準確認定行為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min)主(zhu)集(ji)中(zhong)製(zhi)。實(shi)施(shi)黨(dang)紀(ji)處(chu)分(fen),應(ying)當(da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程(cheng)序(xu)經(jing)黨(dang)組(zu)織(zhi)集(ji)體(ti)討(tao)論(lun)決(jue)定(ding),不(bu)允(yun)許(xu)任(ren)何(he)個(ge)人(ren)或(huo)者(zhe)少(shao)數(shu)人(ren)擅(shan)自(zi)決(jue)定(ding)和(he)批(pi)準(zhun)。上(shang)級(ji)黨(dang)組(zu)織(zhi)對(dui)違(wei)犯(fan)黨(dang)紀(ji)的(de)黨(dang)組(zu)織(zhi)和(he)黨(dang)員(yuan)作(zuo)出(chu)的(de)處(chu)理(li)決(jue)定(ding),下(xia)級(ji)黨(dang)組(zu)織(zhi)必(bi)須(xu)執(zhi)行(xing)。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五條 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麵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shou)到(dao)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一(yi)年(nian)半(ban)內(nei),不(bu)得(de)在(zai)黨(dang)內(nei)提(ti)拔(ba)職(zhi)務(wu)或(huo)者(zhe)進(jin)一(yi)步(bu)使(shi)用(yong),也(ye)不(bu)得(de)向(xiang)黨(dang)外(wai)組(zu)織(zhi)推(tui)薦(jian)擔(dan)任(ren)高(gao)於(yu)其(qi)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的(de)黨(dang)外(wai)職(zhi)務(wu)或(huo)者(zhe)進(jin)一(yi)步(bu)使(shi)用(yong)。
第十一條 撤che銷xiao黨dang內nei職zhi務wu處chu分fen,是shi指zhi撤che銷xiao受shou處chu分fen黨dang員yuan由you黨dang內nei選xuan舉ju或huo者zhe組zu織zhi任ren命ming的de黨dang內nei職zhi務wu。對dui於yu在zai黨dang內nei擔dan任ren兩liang個ge以yi上shang職zhi務wu的de,黨dang組zu織zhi在zai作zuo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時shi,應ying當dang明ming確que是shi撤che銷xiao其qi一yi切qie職zhi務wu還hai是shi一yi個ge或huo者zhe幾ji個ge職zhi務wu。如ru果guo決jue定ding撤che銷xiao其qi一yi個ge職zhi務wu,必bi須xu撤che銷xiao其qi擔dan任ren的de最zui高gao職zhi務wu。如ru果guo決jue定ding撤che銷xiao其qi兩liang個ge以yi上shang職zhi務wu,則ze必bi須xu從cong其qi擔dan任ren的de最zui高gao職zhi務wu開kai始shi依yi次ci撤che銷xiao。對dui於yu在zai黨dang外wai組zu織zhi擔dan任ren職zhi務wu的de,應ying當dang建jian議yi黨dang外wai組zu織zhi撤che銷xiao其qi黨dang外wai職zhi務wu。
duiyuzailianshenzhazhongyinshexianweifandangjibeimianzhidedangyuan,shenzhahouyizhaobentiaoliguidingyingdanggeiyuchexiaodangneizhiwuchufende,yingdanganzhaoqiyuanrenzhiwugeiyuchexiaodangneizhiwuchufen。duiyuyingdangshoudaochexiaodangneizhiwuchufen,danshibenrenmeiyoudanrendangneizhiwude,yingdanggeiyuqiyanzhongjinggaochufen。tongshi,zaidangwaizuzhidanrenzhiwude,yingdangjianyidangwaizuzhichexiaoqidangwaizhiwu。
黨(dang)員(yuan)受(shou)到(dao)撤(che)銷(xiao)黨(dang)內(nei)職(zhi)務(wu)處(chu)分(fen),或(huo)者(zhe)依(yi)照(zhao)前(qian)款(kuan)規(gui)定(ding)受(shou)到(dao)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的(de),二(er)年(nian)內(nei)不(bu)得(de)在(zai)黨(dang)內(nei)擔(dan)任(ren)和(he)向(xiang)黨(dang)外(wai)組(zu)織(zhi)推(tui)薦(jian)擔(dan)任(ren)與(yu)其(qi)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相(xiang)當(dang)或(huo)者(zhe)高(gao)於(yu)其(qi)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的(de)職(zhi)務(wu)。
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liudangchakanernian。duiyushoudaoliudangchakanchufenyiniandedangyuan,qimanhourengbufuhehuifudangyuanquanlitiaojiande,yingdangyanchangyinianliudangchakanqixian。liudangchakanqixianzuichangbudechaoguoernian。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dangyuanshoudaoliudangchakanchufen,qidangneizhiwuziranchexiao。duiyudanrendangwaizhiwude,yingdangjianyidangwaizuzhichexiaoqidangwaizhiwu。shoudaoliudangchakanchufendedangyuan,huifudangyuanquanlihouerniannei,budezaidangneidanrenhexiangdangwaizuzhituijiandanrenyuqiyuanrenzhiwuxiangdanghuozhegaoyuqiyuanrenzhiwudezhiwu。
第十三條 dangyuanshoudaokaichudangjichufen,wunianneibudezhongxinrudang,yebudetuijiandanrenyuqiyuanrenzhiwuxiangdanghuozhegaoyuqiyuanrenzhiwudedangwaizhiwu。lingyouguidingbuzhunzhongxinrudangde,yizhaoguiding。
第十四條 黨員幹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六條 對於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現;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六)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分情形。
第十八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 對dui於yu黨dang員yuan違wei犯fan黨dang紀ji應ying當dang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但dan是shi具ju有you本ben條tiao例li第di十shi七qi條tiao規gui定ding的de情qing形xing之zhi一yi或huo者zhe本ben條tiao例li分fen則ze中zhong另ling有you規gui定ding的de,可ke以yi給gei予yu批pi評ping教jiao育yu、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麵結論。
黨員有作風紀律方麵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違犯黨紀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不予黨紀處分。
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
(四)違紀受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沒有交代的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
(五)黨內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情形。
第二十一條 黨員在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其影響期為原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與新處分影響期之和。
第二十二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一yi人ren有you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的de兩liang種zhong以yi上shang應ying當dang受shou到dao黨dang紀ji處chu分fen的de違wei紀ji行xing為wei,應ying當dang合he並bing處chu理li,按an其qi數shu種zhong違wei紀ji行xing為wei中zhong應ying當dang受shou到dao的de最zui高gao處chu分fen加jia重zhong一yi檔dang給gei予yu處chu分fen;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從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dui於yu經jing濟ji方fang麵mian共gong同tong違wei紀ji的de,按an照zhao個ge人ren參can與yu數shu額e及ji其qi所suo起qi作zuo用yong,分fen別bie給gei予yu處chu分fen。對dui共gong同tong違wei紀ji的de為wei首shou者zhe,情qing節jie嚴yan重zhong的de,按an照zhao共gong同tong違wei紀ji的de總zong數shu額e處chu分fen。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做到適用紀律和適用法律有機融合,黨紀政務等處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黨(dang)組(zu)織(zhi)在(zai)紀(ji)律(lv)審(shen)查(zha)中(zhong)發(fa)現(xian)黨(dang)員(yuan)嚴(yan)重(zhong)違(wei)紀(ji)涉(she)嫌(xian)違(wei)法(fa)犯(fan)罪(zui)的(de),原(yuan)則(ze)上(shang)先(xian)作(zuo)出(chu)黨(dang)紀(ji)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並(bi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由(you)監(jian)察(cha)機(ji)關(guan)給(gei)予(yu)政(zheng)務(wu)處(chu)分(fen)或(huo)者(zhe)由(you)任(ren)免(mian)機(ji)關(guan)(單位)給予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複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複。
第三十三條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製、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五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任免機關(單位)給予的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xing質zhi和he情qing節jie,經jing核he實shi後hou依yi照zhao規gui定ding給gei予yu相xiang應ying黨dang紀ji處chu分fen或huo者zhe組zu織zhi處chu理li。其qi中zhong,黨dang員yuan依yi法fa受shou到dao撤che職zhi以yi上shang處chu分fen的de,應ying當dang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給gei予yu撤che銷xiao黨dang內nei職zhi務wu以yi上shang處chu分fen。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製度受到其他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麵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第三十七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處分的,作出違犯黨紀的書麵結論和相應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zhu要yao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是shi指zhi在zai其qi職zhi責ze範fan圍wei內nei,對dui主zhu管guan的de工gong作zuo不bu履lv行xing或huo者zhe不bu正zheng確que履lv行xing職zhi責ze,對dui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失shi或huo者zhe後hou果guo負fu直zhi接jie領ling導dao責ze任ren的de黨dang員yuan領ling導dao幹gan部bu;
(三)重(zhong)要(yao)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是(shi)指(zhi)在(zai)其(qi)職(zhi)責(ze)範(fan)圍(wei)內(nei),對(dui)應(ying)管(guan)的(de)工(gong)作(zuo)或(huo)者(zhe)參(can)與(yu)決(jue)定(ding)的(de)工(gong)作(zuo)不(bu)履(lv)行(xing)或(huo)者(zhe)不(bu)正(zheng)確(que)履(lv)行(xing)職(zhi)責(ze),對(dui)造(zao)成(cheng)的(de)損(sun)失(shi)或(huo)者(zhe)後(hou)果(guo)負(fu)次(ci)要(yao)領(ling)導(dao)責(ze)任(ren)的(de)黨(dang)員(yuan)領(ling)導(dao)幹(gan)部(bu)。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四十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第四十一條 擔任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受到處分,需要對其職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進行調整的,參照本條例關於黨外職務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計算經濟損失應當計算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違紀行為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立案後至處理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當一並計算在內。
第四十三條 對dui於yu違wei紀ji行xing為wei所suo獲huo得de的de經jing濟ji利li益yi,應ying當dang收shou繳jiao或huo者zhe責ze令ling退tui賠pei。對dui於yu主zhu動dong上shang交jiao的de違wei紀ji所suo得de和he經jing濟ji損sun失shi賠pei償chang,應ying當dang予yu以yi接jie收shou,並bing按an照zhao規gui定ding收shou繳jiao或huo者zhe返fan還hai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個人。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dang)紀(ji)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作(zuo)出(chu)後(hou),應(ying)當(dang)在(zai)一(yi)個(ge)月(yue)內(nei)向(xiang)受(shou)處(chu)分(fen)黨(dang)員(yuan)所(suo)在(zai)黨(dang)的(de)基(ji)層(ceng)組(zu)織(zhi)中(zhong)的(de)全(quan)體(ti)黨(dang)員(yuan)及(ji)其(qi)本(ben)人(ren)宣(xuan)布(bu),是(shi)領(ling)導(dao)班(ban)子(zi)成(cheng)員(yuan)的(de)還(hai)應(ying)當(dang)向(xiang)所(suo)在(zai)黨(dang)組(zu)織(zhi)領(ling)導(dao)班(ban)子(zi)宣(xuan)布(bu),並(bing)按(an)照(zhao)幹(gan)部(bu)管(guan)理(li)權(quan)限(xian)和(he)組(zu)織(zhi)關(guan)係(xi)將(jiang)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材(cai)料(liao)歸(gui)入(ru)受(shou)處(chu)分(fen)者(zhe)檔(dang)案(an);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she及ji撤che銷xiao或huo者zhe調tiao整zheng其qi黨dang外wai職zhi務wu的de,應ying當dang建jian議yi黨dang外wai組zu織zhi及ji時shi撤che銷xiao或huo者zhe調tiao整zheng其qi黨dang外wai職zhi務wu。特te殊shu情qing況kuang下xia,經jing作zuo出chu或huo者zhe批pi準zhun作zuo出chu處chu分fen決jue定ding的de組zu織zhi批pi準zhun,可ke以yi適shi當dang延yan長chang辦ban理li期qi限xian。辦ban理li期qi限xian最zui長chang不bu得de超chao過guo六liu個ge月yue。
第四十五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六條 黨員因違犯黨紀受到處分,影響期滿後,黨組織無需取消對其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以下,除有特別標明外均含本級、本數。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曆史。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製作、販賣、傳播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閱看、瀏覽、收聽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所列內容之一的報刊、書籍、音像製品、電子讀物,以及網絡文本、圖片、音頻、視頻資料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政治攀附、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搞投機鑽營,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充當政治騙子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dangyuanlingdaoganbuzaibenrenzhuzhengdedifanghuozhefenguandebumenzixingqishi,gaoshantouzhuyi,jubuzhixingdangzhongyangquedingdedazhengfangzhen,shenzhibeizhedangzhongyanglinggaoyitaode,geiyuchexiaodangneizhiwu、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或者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五十八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麵派,做兩麵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九條 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
(三)包庇同案人員;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
(五)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
第六十四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五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製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四條 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製、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第七十八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九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上述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條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十四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五條 在(zai)推(tui)進(jin)領(ling)導(dao)幹(gan)部(bu)能(neng)上(shang)能(neng)下(xia)工(gong)作(zuo)中(zhong),搞(gao)好(hao)人(ren)主(zhu)義(yi),有(you)下(xia)列(lie)行(xing)為(wei)之(zhi)一(yi),對(dui)直(zhi)接(jie)責(ze)任(ren)者(zhe)和(he)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情(qing)節(jie)較(jiao)重(zhong)的(d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
(二)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
(三)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
第八十六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七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製,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製,造成不良後果;
(三)壓製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
(四)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複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十九條 weifandangzhangheqitadangneifaguideguiding,caiqunongxuzuojiahuozheqitashouduanbabufuhedangyuantiaojianderenfazhanweidangyuan,huozheweifeidangyuanchujudangyuanshenfenzhengmingde,duizhijiezerenzhehelingdaozerenzhe,geiyujinggaohuozheyanzhongjinggaochu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範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係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九十四條 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五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六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幹部的配偶、zinvjiqipeioudengqinshuheqitatedingguanxirenbushijigongzuoerhuoquxinchouhuozhesuishijigongzuodanlingqumingxianchaochutongzhijibiaozhunxinchou,dangyuanganbuzhiqingweiyujiuzhengde,yizhaoqiankuanguidingchuli。
第九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 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以講課費、課題費、谘詢費等名義變相送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九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零一條 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券),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製、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麵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xiu後hou違wei反fan有you關guan規gui定ding接jie受shou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管guan轄xia的de地di區qu和he業ye務wu範fan圍wei內nei或huo者zhe與yu原yuan工gong作zuo業ye務wu直zhi接jie相xiang關guan的de企qi業ye和he中zhong介jie機ji構gou等deng單dan位wei的de聘pin用yong,或huo者zhe個ge人ren從cong事shi與yu原yuan任ren職zhi務wu管guan轄xia業ye務wu或huo者zhe與yu原yuan工gong作zuo業ye務wu直zhi接jie相xiang關guan的de營ying利li活huo動dong,情qing節jie較jiao輕qing的d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離職或者退(離)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zinvjiqipeiou,weifanyouguanguidingzaigaidangyuanlingdaoganbuguanxiadediquheyewufanweineicongshikenengyingxiangqigongzhengzhixinggongwudejingyinghuodong,huozheyouqitaweifanjingshangbanqiyejinyeguidingxingweide,gaidangyuanlingdaoganbuyingdanganzhaoguidingyuyijiuzheng;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製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麵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福利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shiyonggongwujiaotonggongjuhuozheyouqitaweifangongwujiaotonggongjuguanliguidingdexingwei,duizhijiezerenzhehelingdaozerenzhe,qingjiejiaozhongde,geiyujinggaohuozheyanzhongjinggaochu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
(二)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
(三)其他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行為。
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創建示範活動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一)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
(二)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
(三)未經批準租用、借用辦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行為。
第一百二十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
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 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係;
(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
(五)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遇到國家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三十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領導幹部對於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於其職責範圍內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工作中不敢鬥爭、不願擔當,麵對重大矛盾衝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麵;
(二)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
(三)脫離實際,不作深入調查研究,搞隨意決策、機械執行;
(四)違反精文減會有關規定搞文山會海;
(五)在督查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公務活動用餐、單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宣傳教育、監督管理職責,導致餐飲浪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機構編製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擅自超出“三定”規定範圍調整職責、設置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和配備人員;
(二)違規幹預地方機構設置;
(三)其他違反機構編製管理規定行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信訪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二)對規模性集體訪等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
(三)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議重視不夠、落實不力,導致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行為。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立案審查期間,擅自批準其出差、出國(境)、辭職,或者對其交流、提拔職務、晉升職級、進一步使用、獎勵,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二)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
(三)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複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
(四)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條 濫用問責,或者在問責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八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逃、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九條 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條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bao告gao工gong作zuo時shi對dui應ying當dang報bao告gao的de事shi項xiang不bu報bao告gao或huo者zhe不bu如ru實shi報bao告gao,造zao成cheng嚴yan重zhong損sun害hai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不bu良liang影ying響xiang的de,對dui直zhi接jie責ze任ren者zhe和he領ling導dao責ze任ren者zhe,給gei予yu警jing告gao或huo者zhe嚴yan重zhong警jing告gao處chu分fen;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製、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幹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預和插手行為負有報告和登記義務的受請托人,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登記,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四條 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麵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五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四十九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tongyizhanxiangongzuoyijijiguangongzuodengqitagongzuozhong,bulvxinghuozhebuzhengquelvxingzhize,zaochengsunshihuozhebuliangyingxiangde,yingdangshijutiqingjiegeiyujinggaozhizhikaichudangjichufen。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五十條 生活奢靡、鋪張浪費、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五十一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關係、從屬關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係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從重處分。
第一百五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網絡空間有不當言行,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五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製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製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委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bentiaolishixingqian,yijieandeanjianruxujinxingfuzhafuyi,shiyongdangshideguidinghuozhezhengce。shangweijieandeanjian,ruguoxingweifashengshideguidinghuozhezhengceburenweishiweiji,erbentiaolirenweishiweijide,yizhaodangshideguidinghuozhezhengcechuli;如ru果guo行xing為wei發fa生sheng時shi的de規gui定ding或huo者zhe政zheng策ce認ren為wei是shi違wei紀ji的de,依yi照zhao當dang時shi的de規gui定ding或huo者zhe政zheng策ce處chu理li,但dan是shi如ru果guo本ben條tiao例li不bu認ren為wei是shi違wei紀ji或huo者zhe處chu理li較jiao輕qing的de,依yi照zhao本ben條tiao例li規gui定ding處chu理li。